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2号楼东侧五洲一号馆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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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洲皇冠国际酒店 | ||||||||||||
挂牌价格 | 200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2471.8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文化产业活动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8月08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8月14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95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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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洲皇冠国际酒店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张红英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410902356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2号楼东侧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2471.8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洲皇冠国际酒店 | ||||||||||
批准文号 | 2025(第10期) 2025年第十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或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或故障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恢复原状。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方需按规定报批消防部门并取得许可等手续。 | ||||||||||
租金挂牌价 | 200000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2471.8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2025年09月18日 | 免租期 | 2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月缴纳,押金为40万元。 | |||||||||||
租金调整方式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承租方除房屋租金外,还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供暖、污水、停车场费、网络、通讯等。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月缴纳,押金为40万元。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文化产业活动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转租、分租或者以交换租赁场地、合作联营等形式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交与任何第三人使用。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原合同到期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原承租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意向承租方需提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张红英,联系电话:18410902356。踏勘时间为披露期内工作日10时至12时,13时30分至17时。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需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踏勘确认函,详见项目附件。 3.本项目房产无法用于注册企业营业执照。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如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1.(1)我方承租后对租赁面积内部资产需自行管理;(2)我方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环保)例行检查工作,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进行不法经营活动、P2P、小额贷款,不涉及非法金融产品买卖,不因经营活动影响物业公司及相邻单元租户的活动。 2.(1)我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的主体建筑结构、不得损坏房产及其配套设施。我方如需对房产进行装修、装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等),需经出租方同意认可,并在出租方监督下实施,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我方的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出租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留存备份。(2)租赁期间发生在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故障等任何问题及其产生的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3)租赁期内,任何因承租方发生的安全事故,其责任与损失全部由我方承担。对由于承租方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出租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我方应做出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4)租赁期内我方自行负责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因经营需要的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及自行承担因经营该单元而引致的任何第三方的投诉、诉讼等责任及风险。(5)租赁期内,房产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由我方负责。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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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5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