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院五区9号楼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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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物业服务中心 | ||||||||||||
挂牌价格 | 4.72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968.58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商业经营、办公等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8月11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8月15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李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159 | 部门负责人:徐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55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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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物业服务中心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
出租方联系人 | 丁梓桓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010-55627074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院五区9号楼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968.58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决策类型 | 关于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对万寿路甲15号院五区9号楼公开招租的请示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 ||||||||||
批准文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可允许装修改造,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 |||||||||||
租金挂牌价 | 4.72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968.58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3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按【年度】预付结算,押金为3个月租金。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年租金和合同押金,往后每个租赁年度须在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金调整方式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 能源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按【年度】预付结算,押金为3个月租金。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年租金和合同押金,往后每个租赁年度须在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 商业经营、办公等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2、项目承租方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出租、转租、转借、转包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使用用途。严禁承租方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承租方须与实际经营单位、合同签订单位、租金支付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一致。 4、租赁期限内,承租房屋内涉及的水、电、暖等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5、承租方承诺按照《房屋承租申请书》中申报的承租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承租方随意改变承租用途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房屋现状,并同意以公示的拟出租面积进行租赁,不得有任何异议或要求做出调整; 7、承租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租金、押金等; 8、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标的后,同意向北交所交纳年平均租金5%的交易服务费。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总建筑面积为968.58平米。 2、意向承租方须进行实地踏勘,报名时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踏勘确认函》。 3、原承租方的合同租期至2025年7月2日止,原承租方未搬离,合同签订前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合规注册的法人。 2、意向承租方当前无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系统为准)。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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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83.435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本项目承租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