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G区11号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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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5315677.5元/年 | 出租面积 | 8044.6平方米 | ||||||||||
租赁期 | 3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新能源汽车销售加维修(4S)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8月13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8月19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欧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97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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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黄河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810270031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石景山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G区11号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0152.53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首特办发[2025]15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意向承租方可在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在不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危害建筑物安全使用,承诺按照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完善消防管理设备设施,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对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进行局部装修、改造,在征得出租方及政府职能部门报审同意后,方可实施。意向承租方于正式入驻后60个自然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复印件一份交予出租方进行备案。 | ||||||||||
租金挂牌价 | 5315677.5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8044.6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3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2年涨幅2%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季付;租赁押金为三个月房租;装修押金50万元。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2年涨幅2%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热 水、电价执行特钢公司价格政策,供热价格执行市发改委价格政策。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季付;租赁押金为三个月房租;装修押金50万元。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新能源汽车销售加维修(4S)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在按符合房屋权属性质及披露的房产使用用途要求合理使用标的物时,如需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只负责提供租赁标的物权属证明文件,不负责协助承租方办理任何从事出租业态所需的政府部门准许条件。承租方应充分知晓房屋使用条件,若由此导致的承租方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由承租方承担全部后果。 3.政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规划或建设调整涉及本区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无条件收回租赁物,承租方自愿放弃装修改造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政府因征用支付给出租方的一切赔偿及搬迁后剩余物品的所有权应归出租方所有。其中如果政府或其他商业开发公司给出租方的赔偿包括对租赁合同终止及承租方财产的赔偿,出租方应将此部分的赔偿如数交给承租方,除此之外,出租方不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5.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石景山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G区11号房屋,出租面积8044.6平米,为本次出租范围。 2、房屋内水、电、气尚未接通,如需使用,需承租方自行接通,出租方予以配合。 3、信息披露期内,意向承租方踏勘后与出租方对《现场踏勘确认书》盖章确认。现场踏勘预约时间为信息披露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00和下午13:00-16:00,联系人:史晨亮,联系电话:13661257559。 4、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必要条件,详见项目附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承租; 3、意向承租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从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的结果为准)。 4、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以营业执照为准)。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我司承诺摘牌后不转租、不改变用途;若我司对租赁标的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必须经出租方确认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对装修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的批准;我司自行办理从事业态所需政府部门准许条件,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与出租方无关,我司自行承担后果。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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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53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