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首层附属出入口前厅及地下一层01单元之部分房屋出租(881.59平方米)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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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2.43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881.59平方米 | ||||||||||
租赁期 | 2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餐饮经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8月14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8月27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32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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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租方联系人 | 胡经理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010-65885155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3层301等[154]套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52478.41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朝阳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2025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及外部形象的前 提下,允许装修。 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3.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手续,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4.房屋装修、改造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装修改造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修、改造的工程及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应于竣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审批合格文件(装修备案、消防许可)原件送交出租方存档备案。 5.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6.装修时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承租方应付全责,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保持房屋现状、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7.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8.合同届满或因非出租方原因而提前解除本合同,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前述装修改造费用并不得对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
租金挂牌价 | 2.43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881.59 | 租赁期 | 2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押三付三,承租方应于已付租金的租赁期结束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 |||||||||||
租金调整方式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租用部分内部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押三付三,承租方应于已付租金的租赁期结束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餐饮经营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承租方报价不得低于租金挂牌价。 2. 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3. 承租方如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负责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经营内容。 4.意向承租方须自被通知签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同时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和首期租金。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6.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有关出租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防火等协议书,且需书面承诺:(1)同意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例行检查工作;(2)每年按期进行电气消防检测,检测报告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3)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项目。 7.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 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 500 万至 1000 万(含)部分,收取 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 1000 万至 5000 万(含)部分, 收取 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 5000 万以上部分,收取 5‰服务费。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原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8月31日,原承租方目前正常经营,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方承租后需自行办理相关证照及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等)。 3、意向承租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房屋相关情况,如有意者可以电话预约,并携带公章赴现场踏勘,踏勘后向北交所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必要条件,内容详见附件。踏勘联系人:赵经理,联系电话:18511590623(须在公告期内提前电话预约)。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年限不少于2年(以营业执照为准)。注册资本300万元(不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信息为准。 2.意向承租方202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4.意向承租方应无行政处罚信息,从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查询途径:国家信用信息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为准,(查询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5.意向承租方须在北京有正在经营的一家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合同租期内的餐饮项目,以意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为准。 6.不接受联合承租。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交书面承诺函,详见附件。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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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2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