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环山商场(1700平方米)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4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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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供销社海淀投资管理中心 | ||||||||||||
挂牌价格 | 4.3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700平方米 | ||||||||||
租赁期 | 4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商超商铺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8月21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8月27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欧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97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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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供销社海淀投资管理中心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 ||||||||||
出租方联系人 | 项莹雪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5210688302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环山商场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1700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决策类型 | 党委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2025年第33次会议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意向承租方需提前向出租方提交装修申请书,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2.意向承租方需投入资金进行整体改造,自行解决电力、消防、上下水暖系统等相关问题,达到资产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条件。 3.意向承租方需自行承担改造费用,在现状资产上的添附、改造均归出租方所有。 | ||||||||||
租金挂牌价 | 4.3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1700 | 租赁期 | 4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2年涨幅3%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赁保证金:三个月租金。 2.租金支付:以季度为周期支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2年涨幅3%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 水、电、气、热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自购。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赁保证金:三个月租金。 2.租金支付:以季度为周期支付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商超商铺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本项目不可转租、不可联合承租。 5.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或约定起租日期(以先到日为准)支付首期租金及三个月租赁保证金。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原合同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原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2.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须进行现场踏勘,向出租方报名时,须提供双方认可并加盖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3.意向承租方需提前与出租方踏勘联系人电话预约踏勘时间,踏勘时间:信息披露期内,工作日下午14:00--16:30。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女士(010-82476424)。 4.本项目承租方需与原承租方协商办理交接事宜,出租方予以协助.。 5.本项目新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若新承租方不能如期办妥相关证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新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补偿或赔偿责任。同时,新承租方还要承担由此给出租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海淀区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承租方需成立5年(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4.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需同时包含日用百货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以营业执照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从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及从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6.意向承租方或其关联单位(关联方定义:意向承租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供证明其关联关系的股权结构图或其他证明材料)在北京市海淀区经营商超或超市不低于3家(含),且每家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以租赁合同中租赁用途为商超或超市业态为准)。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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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26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