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路57号房屋出租(1899.5㎡)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4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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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重型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
挂牌价格 | 3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899.5平方米 | ||||||||||
租赁期 | 3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8月26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9月01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欧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97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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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重型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薛莲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9520060906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石景山区北京重型电机厂(东厂7)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8843.8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未获取到 | ||||||||||
决策类型 | 未获取到 | 批准单位名称 | 未获取到 | ||||||||||
批准文号 | 未获取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2026年1个月1日-2026年3个月31日 | ||||||||||
租金挂牌价 | 批复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租赁期 | 无 | |||||||||||
起租日 | 免租期 | 3元/平方米/天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899.5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3年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899.5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未获取到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未获取到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租金支付要求: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开始前的十日内完成支付,免租期内不免物业费。 2.押金支付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不少于90天的租金金额作为押金,合同生效后支付。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水;电;气;热;物业费 1、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本项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车位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以及上网费等公用事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公用事业费均不含在租金范围内,由承租方直接向能源及服务单位缴纳。出租方对上述公用事业费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但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2、物业费单价为0.2元/㎡/天。 3、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项目项下的公用事业费,如因承租方欠付公用事业费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租赁物能源供应的,因此给出租方以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予以赔偿。 4、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费用、印花税等。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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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日常办公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1.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须出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审核通过的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等资料,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承租房屋内装修改造,屋顶防水及冷热风系统的建设、安装、维护等改造工程及相关费用。 3.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4.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规定缴纳相关装修押金。 5.项目期满后改造、装修不得拆除、损毁,改造、装修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附属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提出资金补偿。 6.租赁物周边硬化地面以及非硬化地面不属于租赁范畴之内,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以外的任何区域进行占用、改造以及使用。 7.在严格遵守上述条款的同时,承租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 3.意向承租方必须注册时间满3年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若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文件; 4.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且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以上一年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为准); 5.意向承租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当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的结果为准; 6.意向承租方当前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全国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公(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为准。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1.意向承租方无房屋租赁业务欠费记录,且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记录; 2.意向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消防、特种行业经营及涉及开业等相关手续; 3.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 ||||||||||||
信息披露期 | 55 | 遴选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