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大兴区盛坊路28号房地产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5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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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中钞数字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1260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28309.27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业园区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9月09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9月15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信诺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李先生 / 联系电话:17319306990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于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058 | 部门负责人:徐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55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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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中钞数字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
出租方联系人 | 刘畅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041070678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大兴区盛坊路28号 | ||||||||||||
房屋使用现状 | 其他 | 建筑面积 | 28309.27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
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银印财【2024】19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改造装修,但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改造装修前应事先向出租方提交相关图纸及方案,经出租方同意方可施工,出租方不同意或有修改意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承租方自行负责按照双方确认的改造方案,完成租赁标的物范围内的改造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全部责任。 | ||||||||||
租金挂牌价 | 1260000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28309.27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7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半年支付,实行预交租金制。押金按一个月租金收取。 | |||||||||||
租金调整方式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房屋出租涉及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改造费用等承租方使用和产生的基本运维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半年支付,实行预交租金制。押金按一个月租金收取。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产业园区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需在确认最终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以出租方完成腾退工作,书面通知承租方并向其正式移交房产使用权当日为起租日期。 3.本项目为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少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4.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须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滞纳金。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应该按合同年租金10%的额度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承租方如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取得依据法律法规和属地政府有关要求和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如涉及政府审批,需符合属地政府要求的相关准入条件(如签署入园协议等相关要求),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应将取得的合法审批证明文件和合法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提供给出租方备案,承租方保证实际经营者和房屋实际承租方须保持一致。如承租方未能取得经营活动相应资质、证照、许可、审批备案手续等,所有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无权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及扩建费用、预期收益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权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经营、承包经营、股权转让、内部招商等任何方式变相转租。 7.承租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改造装修。所有内部重新装修改造须提前向出租方申请并提交相关图纸及方案,得到出租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出租方不同意或有修改意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承租方负责按照要求完成租赁标的物范围内的改造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全部责任。改造装修活动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做任何补偿。承租方需按规定报批消防等手续,直至报审通过为止,并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若在装修过程中产生投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投入使用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承租后如因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出租方房屋装修、房屋主体结构及设备设施出现损坏的,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并给予出租方补偿。承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改造手续,并承诺改造后相关基础设备设施的产权在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 8.租赁期内,租赁场所土地、建筑物如因政府征地或其他商业开发等而被要求拆迁、搬迁、征收等情形,双方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租赁合同前承租方须支付已发生的租金和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政府因征用支付给出租方的一切赔偿及搬迁后剩余物品的所有权应归出租方所有。如果政府或其他商业开发公司给出租方的赔偿包括对租赁合同终止给承租方财产的赔偿,出租方应将此部分的赔偿如数交给承租方,除此之外,出租方不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租赁场所如因政府部门要求被强制拆除(非征收情况),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共同与政府部门协调并争取保留该部分租赁场所。若协调不成,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按照政府要求拆除该部分租赁场所,出租方和承租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剩余租赁场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就部分租赁场所被拆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不利影响,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拆除后就剩余租赁场所面积按照约定的每平米每月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如遇政府疏解腾退、环境治理、征收征用、市政建设、规划调整时,影响承租方使用该标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并且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腾退。如政府有补偿,对此补偿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出租方对承租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9.承租方自行负责该房产的公共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用电设备设施、室内外管线等所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事宜和费用。承租方在该园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相关的法规要求和制度规范,并配合出租方的安全管理活动。双方须签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责和义务。 10.本项目确定承租方后,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取承租方的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金价格为含增值税租金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其中房屋出租涉及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改造费用等承租方使用和产生的基本运维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包含在本次评估的房地产租金价格中。 2、本标的整体出租,其中主工房二层200平方米产品仓库出租给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租期至2027年4月14日;卡公司工房一层东北角300平方米出租给中钞印制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租期至2025年7月31日。出租方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原租户无本项目优先承租权,本项目成交后,出租方负责将解除原租赁合同,并负责清退原租户。 3、其他事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企业的授权文件。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须确保在报名日期前没有违法违纪或失信记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如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的,需在报名附件中上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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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2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金无息返还,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