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甲14号楼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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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首开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3.8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979.8平方米 | ||||||||||
租赁期 | 3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酒店宾馆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9月11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9月17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42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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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首开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李斌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87995703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甲14号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1979.8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首开会【2025】20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房产以现状出租,承租方在书面获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租赁标的进行适当装修改造,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装修改造须符合北京市、区规划、城建和城市管理等领域相关规定。 若因属地部门正常原因,承租方无法进行装修改造,出租方不承担责任。承租方负责办理装修手续,用于装 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 费用,在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也不作任何补偿。需按行业要求自行处理消防报审及验收的所有相关事宜,出租方只提供房产证明文件,不负责任何相关手续的办理,不承担消防改造及相关费用。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或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或故障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恢复原状。 | ||||||||||
租金挂牌价 | 3.8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1979.8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实行预交租金制,按季度支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最终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房屋租金. | |||||||||||
租金调整方式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水、电、气、热、物业费、垃圾清运、垃圾分类等费均为承租方承担。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实行预交租金制,按季度支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最终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房屋租金.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酒店宾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 该房产产权用途为办公,承租方须自行解决注册、年检等工商事宜,须自行报批经营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具备在该项目合法经营的条件。4.本项目承租方协助出租方与原承租方协商解决腾退事宜,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扰乱社会秩序。 5.租赁期内,房产及设施设备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做任何投入。 6.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房产的维护维修责任、安全保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卫生防疫责任等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 7.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房屋用于抵押、入股、联营、融资或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等。8.如因政策原因需改变经营业态,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也不作任何补偿。9.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原租赁合同于2025年9月14日到期,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2、意向承租方现场踏勘需提前预约,现场踏勘时须提供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承租方完成现场踏勘后须将《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作为必要报名文件(详见项目附件,具有优先承租权的原租户不需提供此项)。踏勘时间安排为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9:00-17: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踏勘申请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7995703。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北京地区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成立年限不低于10年,经营范围需包含酒店经营或酒店管理或住宿(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当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查询途径:国家信用信息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一、我公司已对租赁物业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土地性质、权属情况、装修、消防、设备设施、停车位、物业管理、周边环境等情况)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公示出的相关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业存在的问题瑕疵等情况)已全部知晓并接受,我公司愿意以租赁物业现状承租。二、我公司承诺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用途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如因房产使用用途不符合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等原因而无法办理工商注册或无法正常经营,并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三、我公司承诺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报批经营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我公司自行办理。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我公司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经营,由我公司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四、我公司承诺能够独立解决消防报审和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我公司不能营业的,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五、我公司已经对租赁物业的状态进行了实地勘察了解。如租赁物业现状为出租状态,我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原租户拒绝搬离租赁物业,原租户主张优先承租权,我公司无法按公示时间使用租赁物业等风险)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我公司承诺不得以上述问题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六、我公司承租租赁物业后,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如因租赁物业及经营原因所产生的相关行政处罚、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我公司员工或客户对租赁物业造成的损害、第三方干扰纠纷等问题,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并解决,与出租方无关。如出租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七、我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租赁物业进行的装修改造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关投入均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合同到期后不要求出租方进行任何补偿。八、在本次北京产权交易所就租赁物业意向招租过程中我公司已向出租方支付的任何费用,我公司不得以上述条款所列事项为由要求出租方将该费用退还我公司。九、我公司不属于金融信贷类企业,如我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业态存在金融信贷类用途,出租方可无条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扣除全部押金。十、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向北交所及出租方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若我公司所提交资料不实,且获得该房产承租权,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取消我公司承租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我公司自负。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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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7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