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四层4001室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5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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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4.7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500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9月12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9月18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42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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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赵美红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5652827765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海淀区北环西路25号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11940.5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总经办〔2025〕38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在不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危害建筑物安全使用并且不影响出租方及其他租户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有关装修装饰实施方案须在装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出租方,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 ||||||||||
租金挂牌价 | 4.7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1500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1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4年涨幅5%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季付,押金为三个月租金标准。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4年涨幅5%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热;物业费 承租期内物业费标准0.6元/天.㎡;承租方自行承担电信、网络等通讯费,水、电等公共事业费;按建筑面积在供暖季开始前支付供暖费,收费标准47元/㎡/供暖季。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季付,押金为三个月租金标准。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原合同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承租方与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无纠纷。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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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3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