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16号7幢/8幢/21幢部分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583 | ||||||||||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清河三羊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3.2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8847.09平方米 | ||||||||||
租赁期 | 10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酒店宾馆; 商业综合体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9月12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9月18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清河三羊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郝亚楠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910815395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小营西路16号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2823.6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
决策类型 | 批复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文号 | 京时尚控发〔2025〕205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的前提下,允许装修改造。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3.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资质,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4.依照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对该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等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承租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批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装修、改造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装修改造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修、改造的工程及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该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应于竣工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审批合格文件(装修备案、消防许可)原件送交出租方存档备案。 5.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拆除的房屋内所有有价值的物品、设备设施归出租方所有,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6.营业前应通过出租方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7.租期届满时,在承租方不再承租,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实施相关装修改造的设施全部归属出租方所有,并按合同规定将该房屋及设备设施恢复可租赁状态。 | ||||||||||
租金挂牌价 | 3.2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8847.09 | 租赁期 | 10年 | ||||||||||
起租日 | 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起租日为准,意向承租方须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 免租期 | 6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3年涨幅3%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要求:预付,半年付。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及押金。押金支付要求:三个月租金标准押金。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3年涨幅3%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1.承租方租期内自行承担电信、网络等通讯费以及水、电、物业、供暖等方面费用;2.供暖费按核定的供暖面积在供暖季开始前支付。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要求:预付,半年付。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及押金。押金支付要求:三个月租金标准押金。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酒店宾馆; 商业综合体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以及附件租赁合同所有条款,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服务费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取。4.房产按现状交付;租期内,房产及设施设备(包含外立面、屋面防水、给排水、暖通主管线等)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做任何投入。5.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一切与房产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转移至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维修责任、安全保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卫生防疫责任等。6.承租方根据自身经营业态需要,自行办理工商注册、相关备案、消防开工及验收、特种行业审批等全部手续及相关工作。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经营,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7.免租期共计6个月,第1年、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第10年分别免除一个月。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意向承租方须在披露期内前往房屋现场进行踏勘,并在报名时提交由出租方项目管理部门及意向承租方双方盖章确认的踏勘确认函和承诺书,踏勘确认函和承诺书见附件。踏勘时间为披露期内工作日上午9时-11时,下午2时-4时。踏勘预约联系人:任经理。电话:62949166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若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文件;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承租和联合体承租,不接受房产中介报名。(房产中介的认定标准为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房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字样);3.意向承租方企业成立年限不低于10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以验资报告或2024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意向承租方近一年(2024年)纳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三年纳税总金额(2022年至2024年)不低于300万元(须提供纳税证明);4.意向承租方从业人员不低于20人(以2025年5月份社保参保证明为准);5.意向承租方企业开户行账户存款不少于2000万元(须提供披露期内同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证明,如为不同银行出具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6.意向承租方如经营酒店业态,意向承租方、其分公司或关联方须提供商标注册许可证,提供不低于2家酒店经营案例(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提供不低于2家酒店或住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如为商业综合体业态,意向承租方、其分公司或关联方须提供合计不低于2万㎡的经营案例,以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为准。(关联方定义:意向承租方控股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和证明其关联关系的股权结构图或章程)。7.意向承租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当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8.意向承租方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全国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为准;9.意向承租方不存在刑事案件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详见附件中承诺书及清河小营西路16号7幢8幢21幢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保证金事项 | |||||||||||||
---|---|---|---|---|---|---|---|---|---|---|---|---|---|
交纳金额_万元 | 20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