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2号楼1层102、103室(763.39㎡)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6BJ10009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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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 | ||||||||||||
| 挂牌价格 | 8.5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763.39平方米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银行营业和办公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6年05月21日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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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陈小英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521434586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2号楼 |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12767.98平方米 |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京尚唯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北京京尚唯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9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 (2)意向承租方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部分改造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且意向承租方若进行装修、装饰及添加的设施应符合经营办公的消防、安全等各项标准。 (3)意向承租方若对租赁房屋投入装修、装饰、部分改造,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房屋的改造设计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认可。改造完成后需委托第三方权威鉴定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才能投入运营。 | ||||||||||
| 租金挂牌价 | 8.5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 平方米 | 763.39 | 租赁期 | 5年 | ||||||||||
| 起租日 | 2026年06月07日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月付,押金为661763.70元。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无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月付,押金为661763.70元。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银行营业和办公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4.本项目原则上承租方不得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部分转租的,应事先取得出租方及出租方上级监管单位(即市管一级企业)的书面同意,前述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租赁期限。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意向承租方必须对承租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持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双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方可进行报名,否则视为无效。踏勘时间: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早上8点至下午5点,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13520396349。2.原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06月06日。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北京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2)意向承租方须为银行。 (3)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无违法失信信息,以信息披露开始日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记载为准。 |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1)我方承租后对租赁面积内部资产需自行管理;(2)我方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环保)例行检查工作,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进行不法经营活动、P2P、小额贷款,不涉及非法金融产品买卖,不因经营活动影响物业公司及相邻单元租户的活动。(4)我方已在信息披露期间查阅本项目出租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房屋用途,知晓并认可出租方披露的房产使用用途要求,未来不以不了解、不认可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为由拒绝承租,相关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 | ||||||||||||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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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_万元 | 66.17637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金无息返还,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