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光路1号网点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6BJ1000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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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
| 挂牌价格 | 7920元/年 | 出租面积 | 12平方米 | ||||||||||
| 租赁期 | 4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商超商铺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5月20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6年05月26日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69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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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祁国珍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811152805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 所在地区 | 安徽省铜陵市 | ||||||||||||
| 坐落位置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光路1#网点 | ||||||||||||
| 房屋使用现状 | 其他 | 建筑面积 | 12平方米 |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决策类型 | 定价说明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房屋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前提下,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2.按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承租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审批通过后承租方将改造文件等复印件交于出租方备案。 3.装修及改建后不可拆除部分及需要对房屋进行破坏性拆除的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对于承租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护、维修的义务。 5.若承租方对房屋进行内部二次装修或者安装设备,均应满足属地关于建筑结构、安全、节能、消防、环保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和安全。 6.具体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装修协议为准。 | |||||||||||
| 租金挂牌价 | 792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 平方米 | 12 | 租赁期 | 4年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租金按年支付,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5日内支付。 2、首期租金押金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押金:500元。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租金按年支付,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5日内支付。 2、首期租金押金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押金:500元。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商超商铺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出租、转租、转借、转包给第三方,不得改变双方约定的使用用途。严禁承租方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租赁期限内,承租房屋内涉及的水、电、暖等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4、承租方改变承租用途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房屋现状,并同意以公示的出租面积进行租赁,不得有任何异议或要求做出调整; 6、承租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租金、押金等; 7、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房屋未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出租方所属集团已书面确认具备公开出租条件,承租方不得以权属、房屋用途无法开展经营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请意向承租方结合业务经营实际,提前咨询工商等相关部门,理性报名。 2、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资产有偿使用协议》,实际文本及权利责任约定以最后签订版本为准。 3、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12月31日,原租户尚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房屋以现状交付,本项目承租方需与原承租方协商办理交接事宜,出租方予以协助。 4、由于出租标的现仍在出租中,意向承租方已知晓出租标的在腾退工作方面的复杂性。 5、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对出租房屋进行实地踏勘,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供经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双方认可并加盖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此踏勘材料作为意向承租方报名的必要条件。踏勘时间集中安排在信息披露期最后1个工作日上午9:30至11:00。踏勘联系人:何君,联系电话:13905627076。原租户不受此条件约束。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并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房产中介承租(房产中介的认定标准为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房产经纪”或“房地产经纪”字样)。 |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1.我方承诺严禁用于会所、足疗、按摩、台球商业活动。 2.我方承诺租赁期内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不得将房屋用于抵押、入股、联营、融资或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等。 3.我方承诺自行办理租赁场地经营所需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自行承担办理、使用证照的相关法律风险,如我方无法办理经营所需许可、批准和证照的,与出租方无关,所有法律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我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出租房屋或要求出租方减免房屋租金。 4.我方承诺自行解决使用租赁场地所需的供电、供热、供水、排风系统等问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5.我方已在信息披露期间查阅本项目出租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房屋用途,知晓并认可出租方披露的房产使用用途要求,未来不以不了解、不认可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为由拒绝承租,相关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 | ||||||||||||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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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_万元 | 0.2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